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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出台城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
来源:广西新闻网发布时间:2012年07月26日作者:

      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,也为大家所关注。7月25日,记者获悉,为了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,《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日前出台并实施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,不依法、不适当履行职责,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,将被追究责任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南宁市各城区、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、不适当履行职责,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,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。这里所说的执法人员,包括城区、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、执法大队领导及全体城管执法队员。城区、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、执法大队,如果有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、超越法定权限执法、行政不作为等情形,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,给予执法机关及执法大队主要领导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,执法人员如果有超越法定权限执法,扣押物品不开具扣物清单或先行采取扣押措施事后异地补开扣单,对查封、扣押、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,造成毁损、灭失,退还扣押物品无退还手续,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罚款等行为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,暂扣执法证件、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;情节特别严重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如果城管队员看见街上有违章摆卖现象而不去管,这样的做法行不行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《办法》规定,执法人员如果有擅离工作岗位,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、处罚,城管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未能按时办结,媒体曝光、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未能及时处理等行为,给予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。

  此外,《办法》还规定,如果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、不听取相对人申辩、不履行处罚告知和救济告知义务,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办理的事项而一人办理等行为,也将被追究责任。